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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井瓷砖门市、廖凯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7民初27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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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27民初2794号
  • 案件名称

    索井瓷砖门市、廖凯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磁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索井瓷砖门市;廖凯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7民初2794号原告:索井瓷砖门市,住所地:磁县贾璧乡索井村西上庄村。经营者:赵兴风,女,197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磁县。被告:廖凯,男,199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鸡泽县。原告索井瓷砖门市与被告廖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索井瓷砖门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索井瓷砖门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索井瓷砖门市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索井瓷砖门市负担。审判员  王志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郭 琪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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