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井瓷砖门市、廖凯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7民初27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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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27民初2794号案件名称
索井瓷砖门市、廖凯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索井瓷砖门市;廖凯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7民初2794号原告:索井瓷砖门市,住所地:磁县贾璧乡索井村西上庄村。经营者:赵兴风,女,197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磁县。被告:廖凯,男,199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鸡泽县。原告索井瓷砖门市与被告廖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索井瓷砖门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索井瓷砖门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索井瓷砖门市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索井瓷砖门市负担。审判员 王志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郭 琪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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