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顾建华、孙才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执19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7执192号
  • 案件名称

    顾建华、孙才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顾建华;孙才永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执192号被执行人:顾建华,男,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临城街道西郊村西邹**。被执行人:孙才永,男,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文彦山庄**楼****顾建华、孙才永刑事罚金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的(2021)苏07刑初8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顾建华、孙才永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才永的住所地在连云港海州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本院认为,为便于执行,应将本案指定给连云港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顾建华、孙才永刑事罚金一案[执行案号:(2021)苏07执192号,执行依据:(2021)苏07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指令由连云港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在春审 判 员 王宜东审 判 员 戴立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穆家乐书 记 员 苏宜洁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