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丙华、雷万华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恢81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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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恢810号之一案件名称
牛丙华、雷万华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牛丙华;雷万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恢8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牛丙华,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云阳镇。被执行人:雷万华,男,195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云阳镇。被执行人:朱成义,男,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云阳镇。本院在执行牛丙华与雷万华、朱成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雷万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召县云阳支行开户账号62xxx64,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崔乃元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朱 林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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