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李松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陕0724财保1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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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4财保11号之一案件名称
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李松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乡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李松清;陈仁良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724财保1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住所地西乡县沙河镇沙河街。负责人:向顺宏,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该支行私渡分理处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成波,该支行私渡分理处客户经理。被申请人:李松清,男,195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地址陕西省西乡县。被申请人:陈仁良,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地址陕西省西乡县。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与被申请人李松清、陈仁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作出(2021)陕0724财保1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李松清的银行存款5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陈仁良的银行存款9769.4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冻结或查封期限为壹年,自本裁定书送达协助冻结或协助查封的单位之日起计算壹年。在实施过程中,本院对李松清的银行存款4万元、陈仁良的银行存款9769.45元冻结到位,未查封、扣押李松青及陈仁良等额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松清的银行存款4万元人民币的冻结;解除对被申请人陈仁良的银行存款9769.45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葛作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昊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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