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易俗河镇陈氏商行、湖南鑫煜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21民初23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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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21民初2391号案件名称
湘潭县易俗河镇陈氏商行、湖南鑫煜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潭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湘潭县易俗河镇陈氏商行;湖南鑫煜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21民初2391号原告:湘潭县易俗河镇陈氏商行,经营场所易俗河镇雪松路与滨江路交汇处滨江广场66、67号门面。经营者:陈超,男,1988年8月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临海市人,住浙江省临海市。被告:湖南鑫煜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天易示范区天易大道北侧。法定代表人:周敏。本院受理的原告湘潭县易俗河镇陈氏商行诉被告湖南鑫煜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湘潭县易俗河镇陈氏商行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鑫煜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潭县易俗河镇陈氏商行撤回对被告湖南鑫煜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2元,减半收取526元,由原告湘潭县易俗河镇陈氏商行负担。审 判 员 曾 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赵颖熙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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