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武支行、绵阳市金麟贸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27执5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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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27执539号案件名称
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武支行、绵阳市金麟贸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平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武支行;绵阳市金麟贸易有限公司;喻秋平;四川龙池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绵阳市假日龙洲酒店有限公司;杨丽;绵阳市金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喻泽全;汪金燕;唐应鹏;何云勤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27执539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武支行,营业场所四川省平武县。负责人:颜庆,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绵阳市金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武县。法定代表人:喻秋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喻秋平,男,1987年7月27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绵阳市。被执行人:四川龙池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武县。法定代表人:喻秋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绵阳市假日龙洲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武县。法定代表人:喻秋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丽,女,1989年7月14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松潘县。被执行人:绵阳市金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武县。法定代表人:喻泽全,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喻泽全,男,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被执行人:汪金燕,女,1965年10月26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绵阳市。被执行人:唐应鹏,男,199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被执行人:何云勤,女,199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武支行与绵阳市金麟贸易有限公司、喻秋平、四川龙池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绵阳市假日龙洲酒店有限公司、杨丽、绵阳市金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喻泽全、汪金燕、唐应鹏、何云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的(2020)川0727民初6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各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武支行与被执行人绵阳市金麟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20)川0727民初6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蒋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原野书 记 员 赵梅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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