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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太林、陈波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622执109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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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622执109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杨太林、陈波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武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杨太林;陈波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622执10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太林,男,汉族,1974年4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被执行人:陈波,男,汉族,1973年9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9)川1622民初304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杨太林申请执行陈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陈波名下的川X0××××(车辆识别代码:025391)英伦牌汽车一辆。2、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陈波名下的川XE××××(车辆识别代码:001049)哈弗牌汽车一辆。3、本次查封期限为二年,在查封期间停止办理转移、抵押、过户等相关产权登记手续。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雷拥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黎 静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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