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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子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49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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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149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陕西子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
  • 当事人

    陕西子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玉;曹碍林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14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子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子长市兴业街。法定代表人:鲁晓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岗岗,男,汉族,住子长市,村民。被执行人刘玉,男,汉族,住子长市,村民。被执行人曹碍林,女,汉族,住子长市,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子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岗岗、刘玉、曹碍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岗岗、刘玉、曹碍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岗岗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子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99000元及利息(利息以申请执行人陕西子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算为准),被执行人刘玉、曹碍林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李岗岗承担案件受理费4280元、公告费560元。但被执行人李岗岗、刘玉、曹碍林未履行义务。经查:1.本院向被执行人李岗岗、刘玉、曹碍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李岗岗、刘玉、曹碍林未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岗岗、刘玉、曹碍林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李岗岗、刘玉、曹碍林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刘玉的工资收入)、车辆登记信息、对外投资信息、房产,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到被执行人李岗岗所在村委子长市余家坪镇xxxx村民委员会调查、刘玉所在村委子长市xxxx村民委员会调查、曹碍林所在村委子长市xxxx村民委员会调查,均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本院将被执行人李岗岗、曹碍林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陕西子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调查财产线索结果,申请执行人陕西子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李岗岗、刘玉、曹碍林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子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李岗岗、刘玉、曹碍林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陕西子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李岗岗、刘玉、曹碍林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李岗岗、刘玉、曹碍林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执149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陕西子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李岗岗、刘玉、曹碍林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志刚审判员  张宏明审判员  常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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