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02民初8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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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02民初8129号案件名称
石家庄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石家庄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某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02民初8129号原告石家庄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466号。法定代表人边彦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庆国、张春龙,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某某,女,195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石家庄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元(已减半),由原告石家庄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苏亚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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