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卡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沪0114民初2561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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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沪0114民初25617号之一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卡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卡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4民初25617号之一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营业场所深圳市。负责人:俞如忠。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上海市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卡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上官步燕。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丹,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上列当事人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8元,减半收取61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顾敏华书记员 张樱璐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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