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子鹏、曹跃雄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81执53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81执531号
  • 案件名称

    李子鹏、曹跃雄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资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李子鹏;曹跃雄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81执531号申请人:李子鹏,男,汉族,1988年7月12日出生,住所地资兴市。被执行人:曹跃雄,男,汉族,1969年1月22日出生,住所地资兴市。李子鹏申请曹跃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资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081民初1610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子鹏与被执行人曹跃雄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资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081民初161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永飞审判员  刘 华审判员  何学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