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子鹏、曹跃雄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81执53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081执531号案件名称
李子鹏、曹跃雄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资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李子鹏;曹跃雄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81执531号申请人:李子鹏,男,汉族,1988年7月12日出生,住所地资兴市。被执行人:曹跃雄,男,汉族,1969年1月22日出生,住所地资兴市。李子鹏申请曹跃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资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081民初1610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子鹏与被执行人曹跃雄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资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081民初161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永飞审判员 刘 华审判员 何学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衡阳某某有限公司、尹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5民初1748号 下一篇 冯锐锐、王志强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03执保9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