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信博物业有限公司与北京鼎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民终226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2民终2269号案件名称
吉林省信博物业有限公司与北京鼎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吉林省信博物业有限公司;北京鼎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民终22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信博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 法定代表人:张胜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翔宇,吉林公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鼎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军,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朴海明,吉林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吉林省信博物业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北京鼎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2021)吉0281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吉林省信博物业有限公司、北京鼎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吉林省信博物业有限公司、北京鼎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信博物业有限公司、北京鼎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722元,减半收取10,361元,由北京鼎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867元,吉林省信博物业有限公司负担5494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英审判员 任宝君审判员 卢佳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丽宁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吴伟水为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24执763号之三 下一篇 李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224执506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