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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吴伟水为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24执763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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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24执763号之三
  •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吴伟水为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仙居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吴伟水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24执76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住所地仙居县安洲街道城北西路1号。 负责人:冯朝华,系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潘崇富,浙江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吴伟水,男,1987年4月9日出生,住所地仙居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与被执行人吴伟水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1024民初16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吴伟水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49991.58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64元、申请执行费6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吴伟水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要求吴伟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吴伟水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于2021年5月20日与被执行人吴伟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通过浙江移动微法院提交了协议文本。但被执行人仅履行第一期1500元后未按协议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扣划被执行人吴伟水财付通账户余额5880.91元,扣除诉讼费664元、申请执行费650元,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款4566.91元。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吴伟水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登记、有价证券、保险、公积金。被执行人吴伟水名下的车牌号为×××小型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截至2021年9月22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6066.91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吴伟水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吴伟水不履行义务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吴伟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限制其出境。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浙江移动微法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吴伟水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24执76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秋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耿羽糅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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