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满堂、亢美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7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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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初7130号案件名称
李满堂、亢美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李满堂;亢美玲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02民初7130号原告:亢美玲,(曾用名亢美林),女,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本区,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被告:李满堂,男,196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本区,公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原告亢美玲与被告李满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收案,经诉前调解无果后,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8月13日收到受理通知书之后,七日内未及时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亢美玲撤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张晓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贾小霞书 记 员 郭 鹏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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