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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顺国、郝小永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4执1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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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84执1171号
  • 案件名称

    王顺国、郝小永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新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王顺国;郝小永;刘国利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84执1171号申请执行人:王顺国,男,1963年9月生,汉族,现住新乐市香城村。被执行人:郝小永,男,1974年9月生,汉族,现住新乐市里辉村。被执行人:刘国利,男,1978年12月生,汉族,现住新乐市坚固村。本院在执行王顺国与郝小永、刘国利劳动争议一案中,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执行并于当天对被执行人郝小永、刘国利提起网络总对总查控发现被执行人郝小永有少量银行存款现申请执行人已支取,但不足以偿还全部案款,后我院对其名下房产、公积金等进行线下查询,在我院穷尽一切调查措施后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邱俊田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泽星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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