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宣、李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民终3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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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民终3427号案件名称
李晓宣、李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李晓宣;李建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终34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晓宣,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男,198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上诉人李晓宣因与被上诉人李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21)苏0812民初3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李晓宣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晓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晓宣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上诉人李晓宣负担(已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炜审判员 朱 佩审判员 付礼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炜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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