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与曹臣、黄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2021)赣0404民初17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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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404民初1716号案件名称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与曹臣、黄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审理法院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九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曹臣;黄杉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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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404民初1716号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九瑞大道十四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091081503Q。主要负责人:聂泳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菲,女,该公司工作人员,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青,女,该公司工作人员,一般授权。被告:曹臣,男,199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被告:黄杉,女,199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与被告曹臣、黄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2—立案。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廖晓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黄 煌书 记 员 吴宜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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