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长海、刘鹏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4民450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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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民4509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长海、刘鹏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其他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刘长海;刘鹏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4民4509号之一原告:刘长海,男,1968年7月30日生,汉族,建筑工人,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兆安,男,大连市普兰店区民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被告:刘鹏,男,1980年3月22日,汉族,无业,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原告刘长海诉被告刘鹏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长海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吴 娜审判员 张亚南审判员 胡小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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