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元海、李成军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02执恢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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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202执恢518号案件名称
吴元海、李成军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吴元海;李成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02执恢518号申请执行人:吴元海,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李成军,男,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执行吴元海与李成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州民一初字第018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立案执行,于2014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电话约谈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宏伟审判员 史向前审判员 刘晨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倩倩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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