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天明、郭明琴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02民初156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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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02民初15649号案件名称
谭天明、郭明琴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遵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谭天明;郭明琴;遵义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02民初15649号原告:谭天明,男,1966年8月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余庆县。原告:郭明琴,女,1967年4月1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余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锴,北京京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骄,北京京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遵义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326国道管委会临时办公区旁。法定代表人:王洪志,职务:董事长。原告谭天明、郭明琴与被告遵义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天明、郭明琴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谭天明、郭明琴承担。审判员 黄瑾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刁孝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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