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波、任建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30执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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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30执201号案件名称
刘建波、任建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清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刘建波;任建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30执201号申请执行人:刘建波,男性,1990年6月6日生,汉族,住延川高家湾。被执行人:任建辉,男性,1985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刘家川。申请人刘建波与被执行人任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830民初7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刘建波于2021年3月1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通过短信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车辆登记信息,依法对其存款账户予以冻结。3、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亚龙审判员 苗亚东审判员 白必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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