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阿里木江·努尔别克、吾尔肯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8执80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28执804号
  • 案件名称

    阿里木江·努尔别克、吾尔肯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阿里木江·努尔别克;吾尔肯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县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8执804号申请执行人:阿里木江·努尔别克,男性,1995年8月19日出生,住伊尔哈巴克村。    被执行人:吾尔肯,男性,1997年1月21日生,住阿拉苏村。    本院在执阿里木江·努尔别克与吾尔肯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吾尔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立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9000元,本金:19000元,无利息,已履行7000元,未履行案款12000元,执行费未交。    在执行过程中,了解到执行人吾尔肯,在外打工,无固定工作,无牲畜,无宅基地及牧民安居房。    本院分别于202年5月15日,6月3号,27号,7月,13日30日,8月2日,20号,9月9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劵、车辆、保险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有足额的案款,个人账户已冻结,本院经走访被执行人所在地村委会了解,被执行人在外打工,无固定工作。本院于2021年9月25日对申请人进行约谈,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进程,并听取了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被执行人储蓄卡已被冻结,银行再无存款,房产、车辆、农机具等均无登记,经合议庭和合议后符合法律规定已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陈伟审判员    陈长庚审判员    阿里哈别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丽德孜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