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某某、曹某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323执90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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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3执905号之一案件名称
巨某某、曹某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岐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岐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巨某某;曹某某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21)陕0323执905号之一曹某某:你与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323民初894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巨某某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一、给付申请人抚养费10200元(2020年4月至2021年8月);二、承担本案案件执行费53元。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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