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泽祥、孟伟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4执1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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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84执1025号案件名称
贺泽祥、孟伟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新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贺泽祥;孟伟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84执1025号申请执行人:贺泽祥,男,199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新乐市新兴路。被执行人:孟伟涛,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无极县东候坊乡马古庄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泽祥与被执行人孟伟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和解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冀0184民初666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邱俊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泽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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