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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开锐、彭家虎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1执恢3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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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执恢381号
  • 案件名称

    陈开锐、彭家虎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陈开锐;彭家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1执恢381号申请执行人:陈开锐,男,汉族,1947年1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彭家虎,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陈开锐与彭家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川1521民初47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偿还借款本息103258元及相应后期利息、迟延履行金;2、支付垫付诉讼费673元。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二、本院自2021年4月25日起通过执行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网络微信支付宝、人行、不行产、车辆等查询,均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电话不通无法联系,本院自立案后相继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网络微信账户进行了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书面向法院申请。四、对于已冻结的被执行人彭家虎在西双版纳原耕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及西双版纳金色大寨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申请执行人请求暂不进入评估等处置程序。五、本院实地到云南省景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彭家虎、以及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持股西双版纳原耕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西双版纳金色大寨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六、本院向西双版纳原耕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满聪和陆成金进行了执行询问,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七、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对被执行人彭家虎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1年7月29日对被执行人彭家虎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八、本院将被执行人的无可供执行财产情况相继口头和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陈开锐,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提供不了被执行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现处于下落不明状态。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春琼审 判 员 杨宏均审 判 员 王根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罗 洪书 记 员 龙正南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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