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跃武、詹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22执90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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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执902号之二案件名称
王跃武、詹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王跃武;詹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22执90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跃武,男,196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被执行人:詹杰,男,198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申请执行人王跃武与被执行人詹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922民初6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詹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跃武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被执行人詹杰向申请执行人王跃武偿还借款本金18,900元,利息320元,承担受理费140元、执行费190元。本院于2021年7月7日依法受理。2021年7月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日向被执行人詹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本院于2021年7月7日、2021年7月2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詹杰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无证券开户、无收益类保险、无车辆信息等。向桃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无房产登记,向益阳市住房公积金桃江管理部、中国农业银行桃江县支行查询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性权益,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詹杰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王跃武提供的财产线索,在本院(2021)湘0922民初1449号民事案件中发现被执行人詹杰妻子刘丹名下登记有牌照为湘HPF152的本田小汽车一辆,该车辆未被实际扣押,2021年9月15日在桃江县交通大队进行了查封。本院在被执行人詹杰父母居所地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詹杰常年在外,与父母失去了联系,被执行人詹杰的两个小孩由其父母抚养,被执行人一直未给付抚养费,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3日对被执行人詹杰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对被执行人詹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王跃武上述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财产线索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9月26日,本案被执行人詹杰应向申请执行人王跃武偿还借款本金18,900元,利息320元,承担受理费140元、执行费19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詹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跃武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志群审判员 张爱宝审判员 刘雅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霞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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