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河县双丰镇益宝石灰厂、李小东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恢6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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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恢643号案件名称
白河县双丰镇益宝石灰厂、李小东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白河县双丰镇益宝石灰厂;李小东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恢643号申请执行人:白河县双丰镇益宝石灰厂。经营场所:白河县双丰镇双河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929MA70MRxxxx。经营者:周益宝。委托代理人周大兵,上海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璐鸣,上海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李小东,男,汉族,生于1978年1月3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安康市汉滨区新城办高井村,身份证号码为61240119780103xxxx。申请执行人白河县双丰镇益宝石灰厂与被执行人李小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2019)陕0902民初8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其支付白河县双丰镇益宝石灰厂109979.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683元,申请执行费159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于2021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2021年8月21日通过网络查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金融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2021年8月22日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及不动产进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至此,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白河县双丰镇益宝石灰厂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均未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无故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李小东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白河县双丰镇益宝石灰厂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恢64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小成审判员 刘 华审判员 张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涂晶晶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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