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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超、廖焕然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525民初16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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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525民初1609号
  • 案件名称

    代超、廖焕然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高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代超;廖焕然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525民初1609号原告:代超,男,199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被告:廖焕然,男,199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原告代超与被告廖焕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代超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代超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代超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代超负担。审 判 员 李远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彭德中书 记 员 杨 勤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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