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超、廖焕然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525民初160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1525民初1609号案件名称
代超、廖焕然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高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代超;廖焕然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525民初1609号原告:代超,男,199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被告:廖焕然,男,199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原告代超与被告廖焕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代超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代超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代超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代超负担。审 判 员 李远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彭德中书 记 员 杨 勤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罗稳权、宁乡市卫生健康局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82执恢2581号 下一篇 白河县双丰镇益宝石灰厂、李小东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恢6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