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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炳彦、谷奎胜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521民初32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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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521民初3233-1号
  • 案件名称

    董炳彦、谷奎胜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阳谷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董炳彦;谷奎胜;丁秀芹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521民初3233-1号原告:董炳彦,男,195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告:谷奎胜,男,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丁秀芹,女,1983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原告董炳彦与被告谷奎胜、丁秀芹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谷奎胜、丁秀芹名下的支付宝、微信和银行存款26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谷奎胜、丁秀芹名下的支付宝、微信和银行存款26万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新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孔晓燕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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