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炳彦、谷奎胜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521民初32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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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521民初3233-1号案件名称
董炳彦、谷奎胜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阳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董炳彦;谷奎胜;丁秀芹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521民初3233-1号原告:董炳彦,男,195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告:谷奎胜,男,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丁秀芹,女,1983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原告董炳彦与被告谷奎胜、丁秀芹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谷奎胜、丁秀芹名下的支付宝、微信和银行存款26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谷奎胜、丁秀芹名下的支付宝、微信和银行存款26万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新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孔晓燕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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