柞水县创业促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王忠武,强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1026民初1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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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6民初1012号案件名称
柞水县创业促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王忠武,强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柞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王忠武;强科;柞水县创业促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1026民初1012号 原告:柞水县创业促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陕西省柞水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1026MB29084933。法定代表人:杨秦湘,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男,系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泽林,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忠武,男,197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柞水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强科,男,198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乾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柞水县创业促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告王忠武、强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原告柞水县创业促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柞水县创业促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因该追偿借款已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柞水县支行起诉并进入执行程序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柞水县创业促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计1170元,由原告柞水县创业促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负担。 审 判 员 舒 挺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韩淑虹书 记 员 张 艳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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