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宝志、邓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3民初78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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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3民初7836号案件名称
史宝志、邓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史宝志;邓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3民初7836号原告:史宝志,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北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培海,系辽宁泰庆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伟,男,196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北新区。原告史宝志诉被告邓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史宝志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员 朱 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周欣欣书 记 员 崔新梅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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