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速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郑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1民初57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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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1民初5768号案件名称
重庆速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郑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重庆速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毅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1民初5768号 原告:重庆速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富安南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75008221XH。诉讼代理人:廖正中,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珍书,女,1983年7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郑毅,男,198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告重庆速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速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速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速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速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于中跃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邓 婷 - 1 -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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