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永娜、田志强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28民初14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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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128民初1407号案件名称
车永娜、田志强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车永娜;田志强;田鹏宇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28民初1407号原告:车永娜,女,198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宪君,阜城县法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田志强,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被告:田鹏宇,男,199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车永娜与田志强、田鹏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车永娜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车永娜撤诉。案件受理费3484元,减半收取计1742元,由原告车永娜负担。审判员 代彦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俊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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