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车永娜、田志强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28民初140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128民初1407号
  • 案件名称

    车永娜、田志强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阜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车永娜;田志强;田鹏宇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28民初1407号原告:车永娜,女,198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宪君,阜城县法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田志强,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被告:田鹏宇,男,199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车永娜与田志强、田鹏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车永娜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车永娜撤诉。案件受理费3484元,减半收取计1742元,由原告车永娜负担。审判员  代彦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俊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