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雨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321民初20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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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321民初2066号案件名称
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雨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荣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雨浓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321民初2066号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实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13栋1单元13层2号。法定代表人:沈强,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润良,男,公司员工。被告:朱雨浓,男,198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雨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荣县忆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锐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久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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