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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全人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0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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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保1074号
  •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申请保全人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074号申请保全人: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玛纳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保全人:司新刚,男,汉族,1979年8月10日出生,籍贯新疆玛纳斯县,系玛纳斯县玛纳斯镇三工庙村村民,现下落不明。    申请保全人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司新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玛民二初字第001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保全人司新刚在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开设有账户;被保全人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名下不动产为农村宅基地不宜查封。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58238.27元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司新刚在工行新疆昌吉玛纳斯支行尾号9908账户(实际冻结442.80元)银行存款58238.27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司新刚在中国银行玛纳斯县支行尾号4748账户(实际冻结27.12元)银行存款58238.27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保全人司新刚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乌鲁木齐市北京北路营业所尾号0955账户(实际冻结9.32元)银行存款58238.27元,冻结期限一年;    四、冻结被保全人司新刚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头工支行尾号4806账户(实际冻结8.80元)、尾号8466账户(实际冻结20.06元)、尾号7360账户(实际冻结9.35元)、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凤城支行尾号0439账户(实际冻结2.32元)、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喀什东路支行尾号7756账户(实际冻结5.00元)、新疆霍城农村商业银行六十六团支行尾号7109账户(实际冻结80.61元)银行存款58238.27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仲玉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金叶杨金叶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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