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凤芹、付宝良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83执恢5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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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3执恢575号案件名称
孙凤芹、付宝良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舒兰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孙凤芹;付宝良;李凤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283执恢575号孙凤芹、付宝良、李凤兰:孙凤芹与付宝良、李凤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孙凤芹本次申请恢复执行标的为9108元,经本院立案恢复执行后,被执行人付宝良、李凤兰已经履行了上述恢复执行案件确认的全部义务,故孙凤芹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2020)吉0283民初23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部分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剩余部分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剩余部分债务的义务。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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