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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淑珍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2021)辽0124民特2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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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24民特294号
  • 案件名称

    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淑珍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法库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淑珍;王志学
  • 案件缘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24民特294号申请人: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47020716553,地址:法库县法库镇河南街。法定代表人:陈德旭,系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策,男,1991年06月19日出生,汉族,员工,住址:辽宁省法库县。被申请人:高淑珍,女,195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址:辽宁省法库县,联系电话:被申请人:王志学,男,195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址:辽宁省法库县。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淑珍、王志学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淑珍、王志学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于2021年9月29日经法库县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高淑珍、王志学偿还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399899.97元及截止到2021年7月24日的利息454292.85元,合计854192.82元,此款于2021年9月29日前偿还完毕;二、申请人高淑珍、王志学偿还申请人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399899.97元的利息(自2021年7月25日起至贷款给付完毕之日止的相应利息,年利率11.685%,逾期利息及罚息按贷款年利率11.685%加收30%计算);此款于2021年9月29日前偿还完毕;三、如申请人高淑珍、王志学不能按期偿还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以申请人高淑珍、王志学所有的房产(具体为:坐落于法库县边门街,房屋所有权证号:沈房权证法库字第××号,建筑面积89.26平方米)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四、双方没有其它争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淑珍、王志学于2021年9月29日经法库县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丁一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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