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爱民、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苏07民辖终13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7民辖终130号案件名称
王爱民、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王爱民;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张光彩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辖终1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爱民,男,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14号楼1409—1410室。法定代表人:田红艳,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张光彩,女,197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上诉人王爱民因与被上诉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21)苏0706民初41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王爱民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事实和理由:收放款地都是上海浦东新区,上诉人多次与中银公司服务平台工作人员就还款逾期产生的利息及滞纳金过高一事产生纠纷。中银公司工作人员工作地在上海浦东新区,上诉人申请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中银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原审被告张光彩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中银公司与王爱民、张光彩签订的《[新易贷—乐享贷]消费金融贷款抵押申请和使用合约》明确约定各方在履行案涉合同时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各方均同意由合同签订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合约载明合同签订地为连云港市海州区,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因此,王爱民的上诉请求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严伟晏审 判 员 王 霞审 判 员 张 奇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周 岚书 记 员 祝蔷薇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