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芦淞区金彩布行、刘君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3执1768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03执176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芦淞区金彩布行、刘君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芦淞区金彩布行;刘君成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03执17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芦淞区金彩布行,经营场所株洲市芦淞区。经营者吴冰,女,198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被执行人刘君成,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县。本院立案执行芦淞区金彩布行与刘君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2020)湘0203民初418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执行。2021年7月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7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根据总对总网络查控情况,被执行人无财产。2021年7月14日本院案件已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有房产但已设立抵押且被多家法院查封,暂无法处置。2021年9月2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通过与申请执行人电话约谈已告知,本院同时要求申请人再次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没有线索,并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书。本院认为,截止到2021年9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为51146.25元,尚有51146.25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任 君审判员 张陆安审判员 周 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家诺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