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涛、王存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1民初33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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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民初3305号案件名称
王海涛、王存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海涛;王存卿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1民初3305号原告王海涛,男,1987年6月12日生,汉族,娄底市人,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委托代理人胡益阳,男,1973年5月21日生,汉族,娄底市人,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系原告王海涛舅父。被告王存卿,男,1954年5月26日生,汉族,双峰县人,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双峰县。原告王海涛与被告王存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海涛于2021年9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存卿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王海涛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存卿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涛撤回对被告王存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海涛负担。审判员 曾安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肖颂华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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