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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6民初26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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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6民初26257号
  • 案件名称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蔡沛玲;邵清;黄雄伟;黄云霞;魏秀华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6民初26257号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对原告蔡沛玲、邵清与被告黄雄伟、魏秀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沪0106民初26257号民事调解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21)沪0106民初26257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三页的第二行的“及地下二层C661”应补正为“及76号地下二层车位C661”。审 判 长  沈伟俊审 判 员  卓蕾蕾人民陪审员  梁钟芳书 记 员  鲁佩侃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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