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瑜璜广告有限公司与奉节县犇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2021)渝0236执保33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236执保339号案件名称
重庆瑜璜广告有限公司与奉节县犇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奉节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重庆瑜璜广告有限公司;奉节县犇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236执保339号 申请人:重庆瑜璜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二路196号附2号第五层00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304960465J。法定代表人:杨政,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利,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冠良,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奉节县犇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万胜路6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MA60K4TD9R。法定代表人:卢惠苗。申请人重庆瑜璜广告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奉节县犇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瑜璜广告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奉节县犇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26029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重庆瑜璜广告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作出(2021)渝0236财保96号民事裁定,裁定准予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瑜璜广告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奉节县犇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处X账户存款52602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如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查封、冻结、扣押效力消灭。 审 判 员 李兰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饶 菁书 记 员 孙 洋-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志壮、韩凤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825民初6718号 下一篇 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书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22民初25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