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车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82民初26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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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82民初2604号案件名称
刘某、车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大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刘某;车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882民初2604号原告:刘某,女,1981年5月1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大安市。被告:车某,男,1978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大安市。原告刘某与被告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某与车某已自行和解,现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刘某负担。审判员 王 立 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版依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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