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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车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82民初26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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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882民初2604号
  • 案件名称

    刘某、车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大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刘某;车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882民初2604号原告:刘某,女,1981年5月1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大安市。被告:车某,男,1978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大安市。原告刘某与被告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某与车某已自行和解,现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刘某负担。审判员 王 立 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版依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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