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田帅军、刘文革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鲁15民终329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5民终3290号
  • 案件名称

    田帅军、刘文革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田帅军;刘文革
  • 案件缘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鲁15民终32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帅军,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莘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文革,男,196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莘县。上诉人田帅军因与被上诉人刘文革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2021)鲁1522民初1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田帅军上诉请求:1.撤销莘县人民法院(2021)鲁1522民初1536号民事判决书并改判由被上诉人返还工程款30000元,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驳回理由不切题,判决结果明显对上诉人不公。具体情况为:本案主体事实清楚,因果关系简单,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等具体事项明确;由庭审可知被上诉人只承建完了工程面积736.32平方米,共计价款132537.6元,被上诉人实收工程款177500元,差额44963元,折抵第一层工程价格超出180元部分的价额,上诉人主张返还工程款30000元,符合客观逻辑。因涉案工程是大清包的形式,根据被上诉人的实际建设面积价款结合其实收工程款,能得出被上诉人应返还30000元工程款的结论,不存在另行账目结算的情形。一审中上诉人称:“没有结算,账目没算清”其本意是被上诉人所欠的工程款没有算清,并非原工程账目没算清,不是一审法院驳回诉求的理由。被上诉人刘文革辩称:一开始合同定的240元每平方,什么都管,对方嫌高,后又让我改为现浇顶220元每平方,楼板180元每平方,180元的内墙砖不管了,水电比其他人的高出3元,檐子不管,三楼没圈梁没有柱子。对方该给我的钱还没有给够。我另外还干了六个飘窗,不在约定的总价款之内,是以外的。我给他盖的门庭应该按现浇顶的价格计算。田帅军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退还现金3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月21日,原、被告约定,让被告给原告建设楼房一栋,双方签订了《建筑大清包合同书》,甲方:田帅军,乙方:刘文革。一、工程名称:二、工程地点:三:承包方式:清包工(不包料)。四、承包范围:1.给定的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工程部分(个体、砌砖、内外墙抹灰。混凝土垫层、地板砖。厨房、楼梯地板砖内外墙、一楼内外墙、院内厕所、大门、迎门墙、围墙所有建筑活、阳台内墙砖、卫生间内墙砖、水、电、暖等),房顶处理能做到防水为止。室内楼梯、电梯、室外台阶。回填土平整。2.所有人和建筑所需的设备由乙方承担。五、工程面积及单位:1.此工程面积约981.76平方米(按国家规定计算),2.工程承包价:每平方米180元(楼板)。一次性包清,不包括各种税金及费用。六、付款方式:基础完工付总工程款元,一层完工付元,主体完工付70%,抹完灰(地板砖)付清。七、责任:1.组建一支过硬的施工团队,配齐各种技术人员,专职人员负责现场协调,安全文明施工。八、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可到当地法院仲裁。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签订日期:2019年1月21日。甲方:田帅军,乙方:刘文革,双方均在该合同书上签了自己的名字。合同签订后,被告便组织人员进行施工,但被告没有建筑资质,为原告共建设楼房三层,建设总面积为736.32平方米,在楼房建设工程中,被告多次从原告处领取工程款,并由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收据。该楼房完工后,于2019年春节前交付给原告居住使用。虽然原告已实际入住使用该楼房,但双方对工程款是否多付或者少付进行结算。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从原告处多领取了建筑工程款。原告主张被告给原告签字的收到条10页计款177500元,实际建设楼房面积为736.32平方米,按每平方米180元计算,被告多支取了30000多元,应予退回。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并认为对收据中的沿子款1000元有异议,该款项原告没有实际支付。水电费12000元属于重复计算。一楼是现浇顶不应按每平方米180元计算应按每平方米220元计算。另外,给原告安装的飘窗6个,不应计算在总工程款内,应另行计算。内墙砖的钱不应该由被告负担。原告虽然主张被告应退回多领取的工程款30000多元,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并认为原告至今还欠被告工程款6000多元没有付清,要求原告付清尚欠的工程款6000多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将自己的一栋楼房大清包给被告进行施工建设,被告虽然多次从原告处领取建筑工程款,但工程完工后双方至今没有进行工程款结算,原告虽称被告多领取了30000多元的工程款,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虽提供了被告领取工程款给自己出具的收据,没有提供双方结算后被告多领取工程款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故依法应由其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原告可待与被告双方结算后,另行主张相关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田帅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田帅军承担。二审中,上诉人田帅军提交被上诉人刘文革书写的涉案楼房现浇顶的价格复印件1份,共计186772元,拟证明:现浇顶每平方210元,楼板每平方180元,门庭每平方230元,涉案合同包括飘窗。被上诉人刘文革质证称:原合同定的是240元,后来又改为现浇顶的210元、楼板的180元,180元的内墙砖不管了,水电比其他人的高出3元,檐子不管,三楼没圈梁没有柱子。对方该给我的钱还没有给够。我另外还干了六个飘窗,不在约定的总价款之内,是以外的。我给他盖的门庭应该按现浇顶的价格计算。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田帅军主张其向刘文革多支付施工款30000元,其依据的是双方在施工前签订的合同书及刘文革签字的收到条。但在一审中,双方均认可尚未进行结算,本院无法确定刘文革施工量的具体数额。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田帅军超付刘文革30000元,一审法院对田帅军的诉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田帅军可待证据充分后,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上诉人田帅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田帅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石 鑫审 判 员  孙久强审 判 员  孔繁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李志新书 记 员  王倩倩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