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2021)浙1125执恢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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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125执恢223号案件名称
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云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浙江云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自强;蓝亩英案件缘由
担保物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浙1125执恢22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云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云和县,组织机构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郑旭勇。 被执行人蓝自强,男,1972年2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云和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蓝亩英,女,1973年12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云和县,公民身份号码: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云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蓝自强、蓝亩英案由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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