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敬佩、李凯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1民初6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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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81民初629号案件名称
何敬佩、李凯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何敬佩;李凯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1民初629号原告:何敬佩何某,男,199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济市开张镇东陈村二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斌朱某,永济市法学会驻会理事。 被告:李凯李某,男,199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济市开张镇东陈村三组。 原告何敬佩何某诉被告李凯李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敬佩何某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之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何敬佩何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何敬佩何某负担。 审判长 杨景萍人民陪审员 樊淑梅人民陪审员 许金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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