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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春生、贺宏邦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恢2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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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执恢2334号
  • 案件名称

    陈春生、贺宏邦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陈春生;贺宏邦;李艳英;张耀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5执恢2334号申请执行人:陈春生,男,汉族被执行人:贺宏邦,男,汉族被执行人:李艳英,女,汉族被执行人:张耀虎,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陈春生与被执行人贺宏邦、李艳英、张耀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76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三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3520元,但其三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春生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9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贺宏邦、李艳英、张耀虎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贺宏邦、李艳英、张耀虎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贺宏邦银行、互联网金融无足额财产,无工商注册信息,有不动产一处、车一辆;被执行人张耀虎互联网金融无足额财产,无工商注册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有车一辆,银行有存款;被执行人李艳英互联网金融无足额财产,无工商注册信息,无不动产、车辆登记信息,银行有存款。3.本院于2021年9月3日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李艳英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的存款67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67000元。4.本院已于2022年9月3日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李艳英最在中国农业银行的预期账户(帐号:622848294606277XXXX),冻结到期日为2021年9月3日,另本院于2021年9月1日通过(2020)陕0825执恢1263号冻结被执行人李艳英在中国农业银行预期收入账户(账号:622848294117006XXXX线上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5.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综合上述,申请执行人累计实现债权360800元(含代缴的执行费4400元),下欠部分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李艳英在中国农业银行的预期收入账户,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陕0825执恢2334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盛志海审判员  霍彩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怀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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