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北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1民初650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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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1民初6505号之二案件名称
沈阳北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沈阳北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岩峰建材厂案件缘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1民初6505号之二申请人:沈阳北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金钱松东路31号1908室。法定代表人:周士荣,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善殿,江苏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路588号。法定代表人:黄裕辉。被申请人:沈阳市岩峰建材厂,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沙河镇前岗子村。投资人:刘鹏。在审理原告沈阳北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沈阳市岩峰建材厂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作出的(2021)辽0111民初6505号财产保全裁定,申请人沈阳北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岩峰建材厂银行存款270000元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审 判 员 刘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龚 会书 记 员 于雪儿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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