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振、韩美琦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3执保3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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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03执保381号案件名称
魏振、韩美琦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魏振;韩美琦;杨亮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3执保381号申请执行人:魏振,男,198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申请执行人:韩美琦,女,198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杨亮,男,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振、韩美琦与被执行人杨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解除保全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703执保3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莹莹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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