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正商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科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豫0182财保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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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82财保154号案件名称
郑州正商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科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荥阳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郑州正商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科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82财保154号申请人:郑州正商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587080926T,住所荥阳市贾峪镇槐林村。法定代表人:娄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宽宽,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河南科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83436344Q,住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72号1号楼4层401号。法定代表人:李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郑州正商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河南科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705962.1元的等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科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705962.1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利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苇藜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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